氣候風險如何帶來機遇、創造價值?

氣候變化是這個時代最大的生存威脅之一。我們顯然不能再忽視氣候變化給個人、企業和政府帶來的風險。 本報告是新加坡銀行與安永合作推出的系列報告第二篇,旨在提高人們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認知,並通過投資者、企業主和慈善家的視角,從財經角度探討這一重要話題。

下載完整報告

本報告將探討

  • 客戶、投資者和監管機構關注的關鍵氣候相關問題
  • 企業如何適應不斷變化的期望
  • 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和目標,以及最佳實踐和標準 

本報告將帶您深入探索

  • 氣候變化的社會影響
  • 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慈善事業所扮演的角色
  • 哪些指標能夠助您作出更明智的慈善捐贈決策

本報告將帶您瞭解

  • 影響氣候主題投資的氣候變化風險和機遇
  • 如何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投資策略
  • 監管措施如何影響未來的氣候主題投資

注: 本行對任何外部演講嘉賓所提供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概不負責,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外部嘉賓所持觀點不代表本行觀點。這些觀點可能未經本行討論、諮詢或同意。閣下需自行判斷這些內容對您是否適用。如有疑問,請自行尋求獨立的財務、法律、稅務或其他本人判斷合適的建議。本行及任何行內職員均不就閣下因使用演講嘉賓內容而引起或關聯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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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碼:197700866R)(「本行」)僅為提供資料之目的而準備。本資料僅供收件人使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發表、傳閱、複製或分發給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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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本身並非也不應被解釋為買賣任何投資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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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及其聯屬機構及各自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代表對於本材料所載資料、數據或任何其他內容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均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擔保或保證。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保證或標示。本材料中包含的任何預測或預期未必能代表未來或可能的表現。

本行構成華僑銀行集團(為此目的,指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及聯屬公司)的一部分。本行、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應的董事和僱員(統稱為「相關主體」)可能或未來可能在本材料提及的產品或發行人中擁有權益。該等權益包括實現該等產品的交易,並向該等發行人提供經紀、投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本行、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關主體也可能與該等產品的提供者相關聯,或從該等產品的提供者收取佣金、費用或其他報酬。

本材料並非由研究分析員準備,本材料中的資料本身無意構成來自本行的獨立、公正或客觀的研究或建議,不應將其視為獨立、公正或客觀的研究或建議。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任何對研究報告或建議的提述並不代表整個報告,其本身也不被視為研究報告或建議。

結構性存款、雙貨幣投資和其他投資產品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或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

本廣告並未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審閱。

本行並非持牌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其僱員及代表也並未註冊為保險代理人。本行從未獲許可也不會就任何保單提供意見或建議,從未也不會安排或出售任何保單。本行可應閣下的要求,將閣下轉介給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以購買保單。在將閣下轉介給任何該等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時,本行不會就任何保單提供意見或建議,也不會為閣下安排任何保單。本行可能會就閣下購買的保單收取佣金或費用。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保單均由第三方保險公司簽發。

如本材料與要約有關,則可能僅提供予:(1) 中國香港合資格私人銀行客戶及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2) 新加坡合格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以及 (3)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專業客戶(定義見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任何其他主體不得對本材料的內容採取行動。  

其他披露

新加坡

如果本材料涉及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則適用本條款: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本材料以及與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品合約的要約或銷售、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予新加坡主體,而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品合約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主體發售或出售,或直接或間接成為邀請新加坡主體認購或購買的對象,但以下主體除外:(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4條規定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條向相關主體(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75(2)條),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並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規定的條件,以及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者類別)條例第3條規定的條件(如適用)向任何主體,或 (i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並根據該等適用規定的條件的其他方式。

如果以下相關主體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認購或購買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品合約的:

(a)   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的公司(並非《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合格投資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個或多個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擁有;或


(b)   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的信託(受託人並非合格投資者),且信託的每個受益人均為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


則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及權益(無論如何描述)不得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提出要約收購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後六個月內轉讓,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向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主體,或因《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276(4)(c)(ii)條所述要約而向任何主體作出;


(2)       如沒有或將不會就轉讓支付對價的;


(3)       如該轉讓是因法律實施進行;


(4)       如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6(7)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要約)(證券及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條例》第37A條的規定進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證券和期貨法》授權或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則適用本條款:

集體投資計劃根據經修訂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獲授權,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獲認可。過往業績及任何預測未必能代表基金未來或可能的表現。單位價值及其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跌。基金面臨投資風險。投資者應在投資前閱讀可從貴方的客戶經理、基金經理或其分銷商獲取的招股說明書和產品概要(如適用)。

如果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已經或將在交易所上市,且所有或大部分投資者只能通過交易所買賣該單位,則投資者不能向該計劃的管理人贖回該單位,或者投資者只能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向計劃管理人贖回該單位。單位上市並不保證單位擁有流動性市場。

如果本材料涉及在限制性計劃下註冊的 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則適用本條款:

作為本材料主題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要約或邀請與根據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經修訂或修改)(「《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授權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無關。該集體投資計劃未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授權或認可,故而其單位不允許向零售公衆發售。本材料及與發售或出售有關的已發布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並非《證券和期貨法》中定義的招股說明書,因此《證券和期貨法》項下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的法定責任不適用,閣下應仔細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閣下。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本材料以及與單位的發售或出售、認購或購買邀請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予新加坡主體,而單位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售或出售予新加坡主體,或直接或間接成為邀請新加坡主體認購或購買的對象,但以下主體除外:(i)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4條規定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作出,(ii)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1)條向相關主體(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305(5)條)作出,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2)條,並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規定的條件,以及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者類別)條例》第3條規定的條件(如適用)向任何主體作出,或(iii)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並根據該等適用規定的條件的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以下相關主體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認購或購買單元的:

(a)      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的公司(並非《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合格投資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個或多個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擁有;或


(b)      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的信託(受託人並非合格投資者),且信託的每個受益人均為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


則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及權益(無論如何描述)不得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提出要約收購單位後六個月內轉讓,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向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主體,或因《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305A(3)(c)(ii)條所述要約而向任何主體作出;


(2)       如沒有或將不會就轉讓支付對價的;


(3)       如該轉讓是因法律實施進行;


(4)       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305A(5)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2005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要約)(集體投資計劃)條例》第36A條的規定進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該產品為結構性存款。與傳統存款不同,結構性存款具有投資成分,回報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閣下可能希望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如果閣下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閣下應該仔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如果本材料涉及雙貨幣投資,則適用本條款:

該產品是雙幣種投資。雙幣種投資產品(「DCI」)是一種衍生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雙幣種投資產品涉及一種貨幣期權,該期權賦予存款機構在到期時以基礎貨幣或替代貨幣償還本金的權利。該投資賺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該期權的溢價。

通過購買本雙幣種投資產品,閣下將賦予本產品發行人在未來某個日期以不同於閣下初始投資所用貨幣的替代貨幣向閣下償還的權利,無論閣下當時是否希望以這種貨幣償還。雙幣種投資產品會受到外匯波動的影響,這可能會影響閣下的投資回報。外匯管制也可能適用於閣下的投資所關聯的貨幣。與最初投資的基本金額相比,閣下的本金可能會遭受損失。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閣下可能希望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如果閣下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閣下應該仔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中國香港

本文件並未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其內容亦未經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閱。因此:(i)股份/票據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發售或出售,除非發售或出售對象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導致該文件成為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說明書」或不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界定的向公衆要約;以及(ii)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針對香港公衆或其內容可能被香港公衆查閱或閱讀的有關股份/票據的邀請、廣告或其他文件(除非獲得香港證券法律許可),但相關股份/票據僅出售予或擬出售予香港境外主體的或《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據此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的則除外。

本產品可能涉及衍生工具。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閣下有任何疑問,閣下應該在閣下認為必要時諮詢獨立專業的財務、稅務和/或法律意見。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 投資者應謹慎對待複雜產品;
  • 投資者應注意,複雜產品的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
  • 本行提供的所有複雜產品僅面向專業投資者(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不具備彌補虧損特點的衍生工具基金及上市衍生工具除外);和
  • 所有複雜產品均非本金受保護的產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基金和ETF,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就複雜產品而言,發行人所提供的發售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審核,投資者應審慎對待該發售,並注意該等發售文件尚未經證監會審核;
  • 對於被描述為已獲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注意,該認可並不構成官方推薦,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該複雜產品的推薦或背書,亦不保證該複雜產品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期權及其變體、掉期及其變體、累計期權及其變體、反向累計期權及其變體、遠期),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投資者可能遭受超過投資金額的損失。 

如果本材料與彌補虧損類產品相關,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彌補虧損類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在閣下投資於任何彌補亏損類產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義)前,請閱讀並確保閣下瞭解彌補亏損類產品的特點,該等產品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 產品有被減記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視情況而定);
  • 或有減記或轉換可能將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例如在無法存續或資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時),且產品可能將導致重大虧損;
  • 該產品屬高風險交易和複雜產品,因為產品可能需要承擔虧損的情況難以預測,事前評估虧損量也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 該產品僅針對專業投資者,一般不適合零售客戶;
  • 該產品的信用評級通常為次級。在發行人清算或破產的情況下,投資者只有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得償付後才有權得到償付,這可能導致投資金額出現重大虧損。

如果本材料涉及存款證明,則適用本條款: 

存款證明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這是一種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閣下對產品所涉風險有任何疑問,閣下可以向中介機構說明或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和債券,則適用本條款:

 分銷商聲明並同意,其沒有也不會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任何主體提供該產品,除非該要約屬根據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 (「DFSA」) 市場規則的「豁免要約」。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沒有責任審核或核實與豁免要約有關的任何文件。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尚未批准資料備忘錄或採取措施驗證其中所載資料,因此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產品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所發售產品的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

請確保閣下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備忘錄或發售通函)的內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載的條款。如果閣下不理解相關發售文件的內容和本文件所載的條款,則閣下在決定是否投資之前,應在閣下認為必要時諮詢授權財務顧問。

 如果本材料涉及基金,則適用本條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任何形式的監管或批准。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不負責審查或核實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招股說明書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並未批准招股說明書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無採取任何措施驗證招股說明書中列出的資料,並且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與本基金相關的單位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單位進行盡職調查。如果閣下不理解本文件的內容,閣下應諮詢授權財務顧問。請注意,此發售僅面向專業客戶,並不針對零售客戶。

貴方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以下地址查驗上述資料:
新加坡銀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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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免責聲明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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