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事項及免責聲明  

慈善支持免責聲明

本行從未且將來也不會代表任何人士開展任何集資活動,亦不提供任何法律或稅務建議。在決定接受任何服務或購買任何投資產品前,您應向您本人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的財務、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方面的建議。您還應考慮自身的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

營銷材料免責聲明和披露事項

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碼:197700866R)(「本行」)編製/提供,僅供參考之用。本材料僅供收件人使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予以發佈、傳閱、複製或分發給任何其他人士。

本材料不擬在新加坡、中國香港或本行全權酌情指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區分發、發佈或供任何人士使用;若本行全權酌情認定,在該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分發、發佈或使用本材料將違反適用法律,或將使本行或其相關公司、相關人士、關聯人士或聯屬公司(統稱「關聯方」)在當地面臨任何許可、註冊或其他監管要求,則本材料亦不擬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分發、發佈或供任何人士使用。

本材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或資料並未提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進行審閱、註冊,亦未作為招股說明書、資料備忘錄或簡介聲明呈交備案。

本材料本身並不構成、亦不應被解釋為買賣任何投資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

本材料本身並不構成針對任何投資產品的(財務、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方面)建議或推薦,亦不應被視為或用作該等建議、推薦或其他任何目的。本材料為一般性傳閱而編製,僅供此用途。本材料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特定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或特殊需求。您應獨立評估本材料的內容,並結合自身具體的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特殊需求,審慎考慮本材料提及的任何服務或產品的適用性。如您對本材料內容或其中提及的任何服務或產品的適用性存有疑慮,您應在承諾獲取任何服務或購買任何投資產品之前,根據自身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特殊需求,向您自身的財務或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的財務、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  

本行對因使用或依賴本材料所載或由此衍生的任何資料,或因本材料遺漏所導致的任何損失(無論直接、間接或相應的損失)概不承擔責任,惟因本行故意違約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除外。

本行及其關聯方及各自的高級職員、員工、代理人和代表均不對本材料所載資料、數據或任何其他內容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保證或擔保。過往業績並不保證或預示未來表現。本材料所載的任何預測或預估不一定能反映未來或可能的業績表現。

本行隸屬於華僑銀行集團(就本文而言指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相關公司及聯屬公司)。本行、華僑銀行集團及其各自董事和員工(統稱為於「相關人士」)可能或將來可能在本材料所述產品或發行人中擁有權益。該等權益包括執行該等產品的交易,以及向該等發行人提供經紀、投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本行、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關人士亦可能與該等產品的提供者存在關聯,或從其收取佣金、費用或其他報酬。

本材料並非由研究分析師編製,其中所含資料本身並不旨在構成來自本行的獨立、公正或客觀的研究或建議,亦不應被視作此類內容。除非另有說明,任何提及研究報告或建議的內容均不代表該報告的全部內容,且本身不應被視為研究報告或建議。

本廣告未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其他監管機構審核。

本行並非持牌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其員工及代表也並未註冊為保險代理人。新加坡銀行未獲許可亦不會就任何保單提供意見或建議,也不會安排或銷售任何保單。應您要求,本行可為您引薦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以購買保單。在向您引薦該等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時,本行不會就任何保單提供意見或建議,亦不會為您安排任何保單。本行可能會就您購買的保單收取佣金或費用。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保單均由第三方保險公司簽發。

如本材料涉及要約,則僅可向以下人士提供:(i) 中國香港合資格私人銀行客戶及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ii) 新加坡合格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iii) 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專業客戶(定義見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以及 (iv)英國專業客戶(定義見《FCA規則》(即FCA手冊中「業務行為規範」有關客戶分類的規則))。任何其他人士不得依據本材料的內容採取行動。  

其他披露事項

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受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僅向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定義的專業客戶提供。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就任何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僅限諮詢和安排服務。  並不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服務的客戶,若有意獲取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需向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獲取該項服務。

如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和債券,則適用本條款:

分銷商聲明並同意,除非根據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的市場規則構成「豁免要約」,否則其未曾且將不會向杜拜國際金融中心的任何人士提供該產品。

杜拜金管局對與豁免要約相關的任何文件不承擔審查或核實責任。

杜拜金管局並未批准該資料備忘錄,亦未採取任何措施核實其中所載資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產品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所發售產品的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

請確保您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備忘錄或發售通函)的內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載的條款。如果您不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及本文件所列條款的內容,應在決定是否投資前,根據自身需要諮詢經授權的財務顧問。

如本材料涉及基金,則適用本條款:

本基金不受杜拜金管局任何形式的監管或批准。杜拜金管局不負責審查或核實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招股說明書或其他文件。因此,杜拜金管局並未批准招股說明書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未採取任何措施核實招股說明書中所載資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基金相關的單位可能流動性不足,且/或受到轉售限制。潛在購買者應對該等單位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如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內容,您應諮詢經授權的財務顧問。請注意,此發售僅面向專業客戶,並不針對零售客戶。

您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以下地址查驗上述資料:

新加坡銀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歐洲經濟區

本材料僅向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境內符合2014年5月15日關於金融工具市場的第2014/65/EU號指令 (MiFID II) 第4(1)(10)條或相關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相關實施條例所定義的「專業客戶」分發,且僅面向該等人士。

在歐洲經濟區內收到本材料的任何人士,將被視為已聲明並同意其自身可被視為專業客戶。任何該等收件人亦被視為已聲明並同意,除專業客戶或其他成員國(存在同等法律的國家)中投資者對其決策具備全權酌情決定權的人士外,並未代表歐洲經濟區內其他任何人士接收本材料。本行及其關聯方將依賴上述聲明和同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歐洲經濟區內任何非專業客戶人士均不應依據或依賴本材料或其任何內容採取行動。

投資金融市場存在資本虧損風險,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應充分認識並謹慎評估該風險。投資價值可能波動,且無法保證投資者能夠收回初始投資金額。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投資回報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經濟因素以及法規或稅法的變更。前瞻性陳述不應被視為對未來事件的保證或預測。投資者應做好可能損失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的準備。建議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尋求專業建議,並進行充分的調查與研究。

中國香港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同時也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註冊機構。金融產品及服務僅向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項下《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提供。

現金存款(存款期為5年或以下)符合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資格。結構性存款、存款證、存款期超過5年的定期存款、雙幣種投資及其他投資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有關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更多資料,請瀏覽www.dps.org.hk

本材料並未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其內容亦未經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審閱。因此:(i)股份/票據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材料形式發售或出售,除非發售或出售對象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其項下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導致該文件成為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說明書」或不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界定的向公眾要約;以及(ii)除非相關股份/票據已或將僅出售給香港境外人士,或僅出售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項下《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定義的「專業投資者」,否則任何人士均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與該等股份/票據相關的要約、廣告或其他材料,如其對象為香港公眾,或其內容可能被香港公眾獲取或閱讀(根據香港證券法允許的情形除外)。

如本材料涉及衍生工具,除非您完全了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有任何疑問,您應在必要時諮詢獨立專業的財務、稅務和/或法律意見。

如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 投資者應謹慎對待複雜產品;
  • 投資者應注意,複雜產品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
  • 本行提供的所有複雜產品只面向專業投資者(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認可的不具備彌補虧損能力的衍生工具基金及上市衍生工具除外);及
  • 所有複雜產品均非本金受保護的產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基金和ETF),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對於發行人所提供的發售文件或資料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對該發售保持謹慎,並知悉該等發售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
  • 對於被描述為已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注意,該認可並非等同於官方推薦,香港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該複雜產品的推薦或背書,亦不保證該複雜產品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

如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期權及其變體、掉期及其變體、累計期權及其變體、反向累計期權及其變體、遠期),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投資者可能遭受超過投資金額的虧損。

如本材料涉及彌補虧損類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彌補虧損類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在您投資於任何彌補虧損類產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義)前,請閱讀並確保您了解彌補虧損類產品,該等產品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 產品有被減記或轉換(視情況而定)為普通股的風險;
  • 或有減記或轉換可能將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例如在無法存續或資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時),且產品可能將導致重大虧損;
  • 該等產品屬於高風險交易和複雜產品,因為其需承擔損失的情形難以預測,且事前對潛在損失金額的評估也高度不確定;
  • 該等產品僅針對專業投資者,一般不適合零售客戶;
  • 該等產品的信貸評級通常為次級。在發行人清算或破產的情況下,投資者只有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償後才可獲得償付,這可能導致投資金額出現重大虧損。

如本材料涉及存款證,則適用本條款:

存款證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本產品為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除非您完全了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您對產品所涉風險有任何疑問,可向中介機構說明或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新加坡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是一間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牌並監管的銀行。同時,本行亦是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項下的豁免資本市場服務實體,以及2001年《財務顧問法》項下的豁免財務顧問。

根據法律規定,凡非銀行儲戶所持新加坡元存款均由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 (SDIC) 承保,每位儲戶在每家計劃成員機構的受保金額上限為10萬新加坡元。外幣存款、雙幣種投資、結構性存款和其他投資產品均不受保。有關存款保險計劃的更多資料,請瀏覽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網站www.sdic.org.sg。

如果本材料涉及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則適用本條款:

本材料並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本材料以及與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的要約或銷售、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給新加坡人士,而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給新加坡人士,或直接或間接成為邀請新加坡人士認購或購買的對象,惟以下人士除外:(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4條規定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條向相關人士(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75(2)條),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並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規定的條件,以及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者類別)條例第3條規定的條件(如適用)向任何人士,或 (i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並根據其條件的其他方式。

如果以下相關人士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認購或購買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則:

(a)    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的公司(並非《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合格投資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名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擁有;或

(b)    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的信託(受託人並非合格投資者),且信託的每名受益人均為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

則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和權益(無論如何描述)不得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提出要約收購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後六個月內轉讓,惟以下情況除外:

(1)        向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人士,或因《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276(4)(c)(ii)條所述要約而向任何人士作出;

(2)        如沒有或將不會就轉讓支付對價;

(3)        如該轉讓是因法律實施進行;

(4)        如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6(7)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要約)(證券及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條例》第37A條的規定進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證券和期貨法》授權或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則適用本條款:

集體投資計劃根據經修訂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獲授權,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獲認可。過往業績及任何預測未必能代表基金未來或可能的表現。單位價值及其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跌。基金面臨投資風險。投資者應在投資前閱讀可從您的客戶經理、基金經理或其分銷商獲取的招股說明書和產品概要(如適用)。

如果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已經或將在交易所上市,且所有或大部分投資者只能透過交易所買賣該單位,則投資者不能向該計劃的管理人贖回該單位,或者投資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向計劃管理人贖回該單位。單位上市並不保證單位擁有流動性市場。

如果本材料涉及在限制性計劃下註冊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則適用本條款:

作為本材料主題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發售或邀請與根據經修訂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授權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無關。該集體投資計劃未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簡稱「新加坡金管局」)授權或認可,故而其單位不允許向零售公眾發售。本材料及與發售或出售有關的已發佈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並非《證券和期貨法》中定義的招股說明書,因此《證券和期貨法》項下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的法定責任不適用,您應仔細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您。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管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本材料以及與單位的發售或出售、認購或購買邀請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給新加坡人士,而單位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售或出售給新加坡人士,或直接或間接成為邀請新加坡人士認購或購買的對象,惟以下人士除外:(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4條規定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作出,(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1)條向相關人士(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305(5)條)作出,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2)條,並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規定的條件,以及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者類別)條例》第3條規定的條件(如適用)向任何人士作出,或 (i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並根據其條件的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以下相關人士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認購或購買單位的:

(a)       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的公司(並非《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合格投資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名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擁有;或

(b)       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的信託(受託人並非合格投資者),且信託的每名受益人均為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

則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該信託中受益人的權利和利益(無論如何描述)不得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項下的要約獲得單位後的六個月內轉讓,除非:

(1)        向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人士,或因《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305A(3)(c)(ii)條所述要約而向任何人士作出;

(2)        如沒有或將不會就轉讓支付對價;

(3)        如該轉讓是因法律實施進行;

(4)        如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A(5)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2005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要約)(集體投資計劃)條例》第36A條的規定進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本產品為結構性存款。與傳統存款不同,結構性存款具有投資成分,回報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如果您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您應該審慎考慮本產品是否適合您。

如本材料涉及雙幣種投資,則適用本條款:

本產品是雙幣種投資。雙幣種投資產品是一種衍生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雙幣種投資產品涉及一種貨幣期權,該期權賦予存款機構在到期時以基礎貨幣或替代貨幣償還本金的權利。本投資賺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該期權的溢價。

透過購買本雙幣種投資產品,您將賦予本產品發行人在未來某個日期以不同於您初始投資所用貨幣的替代貨幣向您償還的權利,無論屆時您是否希望以這種貨幣償還。雙幣種投資產品會受到外匯波動的影響,這可能會影響您的投資回報。外匯管制也可能適用於您的投資所關聯的貨幣。與最初投資的基本金額相比,您的本金可能會遭受虧損。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如果您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您應該審慎考慮本產品是否適合您。

英國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 (BOSL UK) 是根據新加坡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受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監管(註冊編號:197700866R),性質為以股本限責的公眾公司,總部位於新加坡,並透過其英國分支機搆 (BR027666) 在英國開展業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FRN編號:1038970)是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倫敦分行指定的代表機構。華僑銀行有限公司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權並受其監管。華僑銀行倫敦分行獲英國審慎監管局(機構編號:204687)授權,同時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及審慎監管局的有限監管。有關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倫敦分行受審慎監管局監管範圍的詳細資料,可應要求提供。本材料僅供指定收件人使用。嚴禁未經授權獲取、使用或傳播。如果您不是預期收件人,請立即通知本行並刪除所有副本。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不提供法律、會計或稅務諮詢。如欲獲取符合您特定狀況的專業建議,請諮詢獨立專業人士。

本產品或服務僅面向具備專業客戶資格的投資者提供,不面向零售客戶。任何收到本材料的英國境內人士均被視為已聲明並同意其符合專業客戶資格。該等收件人亦聲明並同意,除其具有全權酌情投資決策權的專業客戶以外,其未代表英國境內的其他任何人士接收本材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將採信該等聲明和同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非「專業客戶」人士不得依賴本材料或其中任何內容,或據此採取行動。

投資金融市場存在資本虧損風險,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應充分認識並謹慎評估該風險。投資價值可能波動,且無法保證投資者能夠收回初始投資金額。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投資回報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經濟因素以及法規或稅法的變更。前瞻性陳述不應被視為對未來事件的保證或預測。投資者應做好可能損失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的準備。建議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尋求專業建議,並進行充分的調查與研究。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並未對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特定投資或金融產品授以認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及其員工對於因使用本材料或依賴本材料內容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研究出版物免責聲明和披露事項

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碼:197700866R)(「本行」)編製並由本行在新加坡分發。

本材料不提供個別定制的投資建議。本材料為一般性傳閱而編製,僅供此用途。本材料的內容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或特殊需求。您應獨立評估本材料的內容,並考慮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的適用性,同時考慮您自己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如果對本材料的內容或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的適用性有疑問,在承諾購買任何產品之前,您應向自己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的財務意見,同時考慮您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

本行對因使用或依賴本材料所載或由此衍生的任何資料,或因本材料遺漏所導致的任何損失(無論直接、間接或相應的損失)概不承擔責任,惟因本行故意違約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除外。

本材料本身並非也不應被解釋為交易任何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如果您有興趣購買或銷售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您應該直接聯繫您自己的持牌代表。

本材料不擬在新加坡、中國香港或本行全權酌情指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區分發、發佈或供任何人士使用;若本行全權酌情認定,在該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分發、發佈或使用本材料將違反適用法律,或將使本行或其相關公司、相關人士、關聯人士或聯屬公司(統稱「關聯方」)在當地面臨任何許可、註冊或其他監管要求,則本材料亦不擬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分發、發佈或供任何人士使用。

本行及其關聯方可能發佈其他報告、分析或其他文件,表達與本材料內容不同的觀點,並可能提供與本材料觀點相反的其他建議或作出與本材料觀點相反的投資決策,所有報告、分析和文件中表達的所有觀點均可隨時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行及其關聯方保留隨時(包括在發表之前)根據本材料內容採取行動或使用本材料內容的權利。

本材料的作者可能已與本行內部或外部的其他人士討論過本材料中包含的資料或觀點,並且作者或其他本行員工可能已經根據該等資料或觀點採取行動(包括向本行其他客戶傳達該等資料或觀點)。

本行、本行員工(包括作者在編製本材料時可能曾諮詢的人士)及可能持有長倉或短倉(包括可能與本材料中的觀點不同或相反的持倉,或可能在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包括其衍生工具)持有權益)的本行管理的全權委託賬戶,可能已按不再適用的價格及市況購入有關持倉,可能不時買賣有關產品,以及可能與您的權益不同或對您的利益有所不利。

利益衝突聲明

本行是新加坡一間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的持牌銀行。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同時也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註冊機構,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本行、本行員工及本行新加坡辦事處/中國香港辦事處管理的全權委託賬戶可能持有本文件提及的任何投資產品(包括其衍生工具)的長倉或短倉,或在其他方面擁有權益,並可能不時處置任何該等投資產品。本行隸屬於華僑銀行集團(就本文而言指華僑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及其附屬公司、相關公司及聯屬公司)。華僑銀行集團、其相應董事和/或員工(統稱「相關人士」)可能在本材料所述投資產品或發行人中擁有權益。該等權益包括進行相關投資產品交易,以及向該等發行人提供經紀、投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關人士也可能與該等投資產品的提供商有關聯,並從中收取費用。由於華僑銀行的「中國牆」安排,華僑銀行、本行、華僑銀行投資研究私人有限公司、華僑銀行證券私人有限公司或華僑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與本報告中提及的任何人士或實體之間可能存在本行及其分析師並不知情的利益衝突。

本行遵循集團政策(不時修訂及更新),按照集團各實體的方式,管理或消除可能影響華僑銀行集團任何研究分析師發佈的研究報告公正性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其他披露事項

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

如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和債券,則適用本條款:

分銷商聲明並同意,除非根據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的市場規則構成「豁免要約」,否則其未曾且將不會向杜拜國際金融中心的任何人士提供該產品。

杜拜金管局對與豁免要約相關的任何文件不承擔審查或核實責任。

杜拜金管局並未批准該資料備忘錄,亦未採取任何措施核實其中所載資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產品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所發售產品的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

請確保您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備忘錄或發售通函)的內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載的條款。如果您不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及本文件所列條款的內容,應在決定是否投資前,根據自身需要諮詢經授權的財務顧問。

如本材料涉及基金,則適用本條款:

本基金不受杜拜金管局任何形式的監管或批准。杜拜金管局不負責審查或核實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招股說明書或其他文件。因此,杜拜金管局並未批准招股說明書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未採取任何措施核實招股說明書中所載資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基金相關的單位可能流動性不足,且/或受到轉售限制。潛在購買者應對該等單位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內容,您應諮詢經授權的財務顧問。請注意,此發售僅面向專業客戶,並不針對零售客戶。

您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以下地址查驗上述資料:

新加坡銀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中國香港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同時也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註冊機構。金融產品及服務僅向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項下《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提供。

本材料並未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其內容亦未經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審閱。因此:(i) 投資產品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發售或出售,除非發售或出售對象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據此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導致該文件成為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說明書」或不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界定的向公眾要約;以及 (ii) 除非相關股份/票據已或將僅出售給香港境外人士,或僅出售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項下《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定義的「專業投資者」,否則任何人士均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與該等投資/產品相關的要約、廣告或其他材料,如其對象為香港公眾,或其內容可能被香港公眾獲取或閱讀(根據香港證券法允許的情形除外)。

如本材料涉及衍生工具,除非您完全了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有任何疑問,您應在必要時諮詢獨立專業的財務、稅務和/或法律意見。

如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 投資者應謹慎對待複雜產品;
  • 投資者應注意,複雜產品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
  • 本行提供的所有複雜產品只面向專業投資者(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不具備彌補虧損能力的衍生工具基金及上市衍生工具除外);
  • 所有複雜產品均非本金受保護的產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基金和ETF),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對於發行人所提供的發售文件或資料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對該發售保持謹慎,並知悉該等發售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
  • 對於被描述為已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注意,該認可並非等同於官方推薦,香港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該複雜產品的推薦或背書,亦不保證該複雜產品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

如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期權及其變體、掉期及其變體、累計期權及其變體、反向累計期權及其變體、遠期),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投資者可能遭受超過投資金額的虧損。

如本材料涉及彌補虧損類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彌補虧損類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在您投資於任何彌補虧損類產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義)前,請閱讀並確保您了解彌補虧損類產品,該等產品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 產品有被減記或轉換(視情況而定)為普通股的風險;
  • 或有減記或轉換可能將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例如在無法存續或資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時),且產品可能將導致重大虧損;
  • 該等產品屬於高風險交易和複雜產品,因為其需承擔損失的情形難以預測,且事前對潛在損失金額的評估也高度不確定;
  • 該等產品僅針對專業投資者,一般不適合零售客戶;
  • 該等產品的信貸評級通常為次級。在發行人清算或破產的情況下,投資者只有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償後才可獲得償付,這可能導致投資金額出現重大虧損。

如本材料涉及存款證,則適用本條款:

存款證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本產品為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除非您完全了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您對產品所涉風險有任何疑問,可向中介機構說明或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新加坡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是一間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牌並監管的銀行。同時,本行亦是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項下的豁免資本市場服務實體,以及2001年《財務顧問法》項下的豁免財務顧問。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本產品為結構性存款。結構性存款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承保。與傳統存款不同,結構性存款具有投資成分,回報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如果您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您應該審慎考慮本產品是否適合您。

如本材料涉及雙幣種投資,則適用本條款:

本產品是雙幣種投資。雙幣種投資產品是一種衍生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雙幣種投資產品涉及一種貨幣期權,該期權賦予存款機構在到期時以基礎貨幣或替代貨幣償還本金的權利。本投資賺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該期權的溢價。

透過購買本雙幣種投資產品,您將賦予本產品發行人在未來某個日期以不同於您初始投資所用貨幣的替代貨幣向您償還的權利,無論屆時您是否希望以這種貨幣償還。雙幣種投資產品會受到外匯波動的影響,這可能會影響您的投資回報。外匯管制也可能適用於您的投資所關聯的貨幣。與最初投資的基本金額相比,您的本金可能會遭受虧損。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如果您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您應該審慎考慮本產品是否適合您。

英國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 (BOSL UK) 是根據新加坡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受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監管(註冊編號:197700866R),性質為以股本限責的公眾公司,總部位於新加坡,並透過其英國分支機搆 (BR027666) 在英國開展業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FRN編號:1038970)是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倫敦分行指定的代表機構。華僑銀行有限公司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權並受其監管。華僑銀行倫敦分行獲英國審慎監管局(機構編號:204687)授權,同時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及審慎監管局的有限監管。有關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倫敦分行受審慎監管局監管範圍的詳細資料,可應要求提供。本材料僅供指定收件人使用。嚴禁未經授權獲取、使用或傳播。如果您不是預期收件人,請立即通知本行並刪除所有副本。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不提供法律、會計或稅務諮詢。如欲獲取符合您特定狀況的專業建議,請諮詢獨立專業人士。

本產品或服務僅面向具備專業客戶資格的投資者提供,不面向零售客戶。任何收到本材料的英國境內人士均被視為已聲明並同意其符合專業客戶資格。該等收件人亦聲明並同意,除其具有全權酌情投資決策權的專業客戶以外,其未代表英國境內的其他任何人士接收本材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將採信該等聲明和同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非「專業客戶」人士不得依賴本材料或其中任何內容,或據此採取行動。

投資金融市場存在資本虧損風險,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應充分認識並謹慎評估該風險。投資價值可能波動,且無法保證投資者能夠收回初始投資金額。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投資回報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經濟因素以及法規或稅法的變更。前瞻性陳述不應被視為對未來事件的保證或預測。投資者應做好可能損失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的準備。建議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尋求專業建議,並進行充分的調查與研究。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並未對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特定投資或金融產品授以認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英國分行及其員工對於因使用本材料或依賴本材料內容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跨境免責聲明和披露事項

澳洲: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i)就其根據澳洲證券及投資事務監察委員會(ASIC)類別指令CO 03/1102(在《ASIC公司法(廢止和過渡性)第2016/396號下繼續有效)向作為批發客戶的澳洲人士提供的所有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按照《2001年公司法》(聯邦法案)豁免遵守須持有澳洲金融服務許可證(AFS)的規定,以及(ii)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據與澳洲法律不同的新加坡法律監管。

巴林: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本行」)並未持有在巴林從事任何受監管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受巴林中央銀行監管的任何業務)所需的任何許可、註冊或批准,也不聲稱在巴林從事或有意從事任何該等業務。本行向巴林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務僅在巴林境外以離岸方式提供,該等服務或因巴林居民的「反向詢價」而提供,或本行受聘在巴林境外提供該等服務。作為在巴林境外提供該等服務的一部分,本行可能會不時向相關居民提供提及金融產品的文件和資料(例如,與在巴林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資諮詢服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該等文件或資料中的任何內容概不擬被解釋為或構成提供該等金融產品,或認購或購買該等金融產品的要約或邀請。

本網站所載任何資料或報告,均不得被解釋為或視為購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任何投資產品的要約或招攬;且無意向未獲授權或未註冊分銷該等投資產品或法律禁止或限制傳播投資產品相關資料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的任何人士分發或供其使用。

鑑於www.bankofsingapore.com網站可在世界各地瀏覽,您有責任遵守您所在居住國及/或使用服務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並將承擔因未能遵守該等法律法規要求而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後果。

文萊:本文件未送交且未獲得文萊達魯薩蘭國2013年《證券市場法令》和2006年《銀行法令》下指定的文萊達魯薩蘭國中央銀行的許可或批准;也未在公司註冊處、國際商業公司註冊處或文萊達魯薩蘭國財政部登記。本文件中提及的產品未經文萊達魯薩蘭國中央銀行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文萊達魯薩蘭國任何法律的登記、許可或批准。產品的任何發售、承諾、銷售和分配均應在文萊達魯薩蘭國境外進行。

開曼群島:本文件所載資料僅提供給收件人。本文件中發售的某些產品尚未且不會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登記。本文件中發售或出售的任何產品均不構成開曼群島適用法律法規下的證券公開發售或分銷。本文件不擬在開曼群島或向開曼群島傳閱或分發,惟以下情況除外:a)向開曼群島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傳閱或分發本文件或豁免有關要求的開曼群島境內的人士傳閱或分發,或b)透過獲開曼群島相關監管機構正式許可或授權的人士在開曼群島境內分發本文件,且僅在其許可或授權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本文件僅供參考之用,所載資料均為一般資料,對任何特定投資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針對性,本文中的資料不構成財務建議,也不旨在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或誘導任何人購買、出售、認購或承銷任何特定證券或參與任何特定的交易策略。收件人不得分發本文件中的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同時也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註冊機構,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

本文件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本行」)編製,僅供參考之用,僅供指定收件人內部或個人使用,並不擬提供給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本文件未經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閱。本文件本身並非買賣任何投資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其本身也不構成對任何投資產品的意見或建議。其並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文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予以發佈、傳閱、複製或分發給任何其他人士。  本文件不擬在新加坡、中國香港或本行全權酌情指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區分發、發佈或供任何人士使用;若本行全權酌情認定,在該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分發、發佈或使用本材料將違反適用法律,或將使本行或其相關公司、相關人士、關聯人士和/或聯屬公司(統稱「關聯方」)在當地面臨任何許可、註冊或其他監管要求,則本材料亦不擬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分發、發佈或供任何人士使用。

印尼

證券公開發售

依據本文件進行的該項投資產品的發售並未根據《印度尼西亞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註冊,且不擬構成《印度尼西亞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細則項下的公開證券發售。因此,本投資產品不得以構成印度尼西亞《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的證券公開發售的任何方式,在印度尼西亞境內或向印度尼西亞公民(無論其居住或處於何處)、實體或居民直接或間接發售或銷售。

債務證券發售

根據印度尼西亞《資本市場法》和印度尼西亞《金融服務管理局條例》第30/POJK.04/2019號,本文件中的投資產品不得以印尼語或向任何印度尼西亞公民(無論其居住或處於何處)、實體或居民分銷。本文件中的投資產品尚未且不會向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註冊或備案。

日本:本通訊及其所載資料並非針對、也不擬分發給日本境內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供其使用,如果分發或使用本通訊將違反日本法律或法規。本文件所含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其並未考慮您的具體投資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特殊需求。本文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購買或出售任何證券或投資產品的要約、要約邀請、推薦或招攬。您確認,本文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投資建議、財務建議或任何性質的建議。

納閩: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並未持有在納閩從事任何受監管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馬來西亞2007年《資本市場及服務法》和馬來西亞2010年《納閩金融服務及證券法》項下的任何受監管業務)所需的任何許可、註冊或批准,也不聲稱在納閩從事或有意從事任何該等業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向納閩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務僅在納閩境外以離岸方式提供,該等服務或因納閩居民的「反向詢價」而提供,或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受聘在納閩境外提供該等服務。作為在納閩境外提供該等服務的一部分,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可能會不時向相關居民提供提及資本市場產品的文件和資料(例如,與在納閩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資諮詢服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該等文件或資料中的任何內容概不擬被解釋為或構成提供該等資本市場產品,或認購或購買該等資本市場產品的要約或邀請。

西亚: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並未持有在馬來西亞從事受監管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馬來西亞2007年《資本市場和服務法》項下的受監管業務)所需的任何許可、註冊或批准,也不聲稱在馬來西亞從事或有意從事任何該等業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向馬來西亞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務僅在馬來西亞境外在離岸基礎上提供,這要麼是對馬來西亞居民進行「反向調查」的結果,要麼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受聘在馬來西亞境外提供該等服務。作為在馬來西亞境外提供該等服務的一部分,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可能會不時向相關居民提供提及資本市場產品的文件和資料(例如,與在馬來西亞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資諮詢服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該等文件或資料中的任何內容概不擬被解釋為或構成提供該等資本市場產品,或認購或購買該等資本市場產品的要約或邀請。

緬甸:本文件及其所載資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提供,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並未持有在緬甸從事《金融機構法》(第20/2016號法律)項下受監管活動所需的許可或註冊,也無意在緬甸從事任何受監管活動。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產品和服務僅在離岸基礎上提供。與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商談或訂立合約前,您應確保您已經並將繼續全面遵守緬甸的所有適用法律。

阿曼:本文件不構成《阿曼商業公司法》(第18/2019號皇家法令)、《阿曼銀行法》(第114/2000號皇家法令)或《阿曼資本市場法》(第46/2022號皇家法令)和《資本市場法實施條例》(第1/2009號部長決定)所規定在阿曼蘇丹國對投資、證券或金融服務的公開要約,也不構成在阿曼蘇丹國對非阿曼投資產品、證券或金融服務及產品的出售要約或購買要約的招攬。本文件為嚴格保密文件。本文件僅提供給有限數量的資深投資者,以供其決定是否在阿曼蘇丹國境外根據本文件規定的條款和限制,對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產品進行投資,本文件不得複製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給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此外,本文件無意促使在阿曼蘇丹國境內或根據阿曼蘇丹國法律簽訂任何合約。阿曼金融服務管理局和阿曼中央銀行對本文件所載聲明和資料的準確性或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產品的表現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任何人士因依賴本文件所載聲明或資料而造成的損害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及其任何聯營公司或聯屬公司(合稱「新加坡銀行集團」)均未在阿曼蘇丹國註冊商業機構、商業代表處或任何性質的常設機構(「境內商業機構」)。具體而言,新加坡銀行集團的任何成員均未獲得阿曼中央銀行有關在阿曼提供銀行服務的許可或受其監管,亦未獲得阿曼資本市場管理局有關在阿曼蘇丹國提供金融服務、保險服務或任何其他類似性質的服務的許可或受其監管,且新加坡銀行集團的任何成員均未透過境內商業機構提供任何該等受監管且可獲許可的服務。

卡塔爾金融中心:本文件乃應卡塔爾國(包括卡塔爾金融中心)特定收件人(即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主動要求向其獨家提供,且僅供該收件人個人使用。

本文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無意構成、不應被視為構成且不應被認定為構成在卡塔爾國(包括卡塔爾金融中心)進行基金單位任何發售或出售,或對該基金進行境內營銷或推廣,或試圖以銀行、投資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卡塔爾國(包括卡塔爾金融中心)開展業務,除非該等行為符合卡塔爾國(包括卡塔爾金融中心)管轄基金單位發行、發售與出售的相關適用法律。

本文件及相關基金未經卡塔爾中央銀行、卡塔爾金融中心監管局、卡塔爾金融市場管理局或卡塔爾國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審查、審議、批准、註冊或許可。

針對新加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的追索可能受到限制或困難重重,且可能須在卡塔爾國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進行。

本材料中的資料為保密資料,不得全部或部分複製(無論是電子形式還是印本形式)。收件人若超出本文件條款規定的範圍,在卡塔爾國(包括卡塔爾金融中心)向任何第三方分發本文件,均屬未經授權之舉,相關責任由該收件人自行承擔。

沙特阿拉伯:本行並未從沙特阿拉伯貨幣局或沙特阿拉伯王國任何其他政府機構獲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國境內開展銀行業務所需的授權或許可,本行從未聲稱也並未在沙特阿拉伯王國境內從事銀行業務。

韓國:本文件不構成買賣本文件提及的金融產品的要約、招攬或投資廣告。  

泰國:本文件未曾也無需在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註冊或備案手續。因此,除適用法律和法規另行允許的情形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在泰國境內向公眾或任何公眾成員傳閱或分發本文件以及與產品和服務的發售或出售、認購或購買邀請相關的任何其他資料,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在泰國境內向公眾或任何公眾成員發售或出售產品和服務,或使其成為認購或購買邀請的對象。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及其任何泰國境外聯屬公司均無意招攬您投資或認購產品和服務。

菲律賓:本文件所含資料無意構成菲律賓《證券條例守則》項下的證券公開發售。  

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註冊有一間分行,該分行受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除杜拜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地區的持牌金融機構,其不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除杜拜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地區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也不持有提供該等服務的許可。本材料僅供參考之用,所載資料均為一般資料,並非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投資者類型、策略、投資需求或其他金融狀況而編製。因此,本文件的資料不是金融意見或金融推介,也無意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本文件不應被解釋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買賣任何金融工具或參與任何交易策略的要約或招攬。本材料僅適用於根據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符合「被視為專業客戶」標準的人士,任何其他人士不得查閱、接收、獲取或依賴本材料作出任何行動。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本文件所載資料僅提供給收件人。本文件中發售的某些產品尚未且不會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中央銀行或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登記。本文件中發售或出售的任何產品均不構成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適用法律法規下的證券公開發售或分銷。本文件不擬在阿聯酋境內或向阿聯酋傳閱或分發,惟以下情況除外:a)向阿聯酋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傳閱或分發本文件或豁免有關要求的阿聯酋境內的人士傳閱或分發,或b)透過獲阿聯酋相關監管機構正式許可或授權的人士在阿聯酋境內分發本文件,且僅在其許可或授權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本文件僅供參考之用,所載資料均為一般資料,對任何特定投資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針對性,本文中的資料不構成財務意見,不旨在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也不是對收件人買賣或持有任何特定投資或參與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議。收件人不得分發本文件中的資料。

盧森堡:本行並未從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或歐洲經濟區(「EEA」)其他監管機構獲得在盧森堡或歐洲經濟區開展銀行業務所需的授權或許可,本行從未聲稱也並未在盧森堡或歐洲經濟區內從事銀行業務。在歐洲經濟區內,金融服務由本行的附屬公司BOS Wealth Management Europe S.A.(「BOSWME」)開展,BOSWME是獲CSSF授權的投資公司。

僅當材料明確提及其符合2014年5月15日關於金融工具市場的第2014/65/EU號指令(MiFID II)或相關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相關實施條例(視乎材料中提及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適用法律)關於營銷材料的規定時,該材料方可提供給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境內的人士(僅限於如上所述的專業客戶)。

就2014年4月16日關於市場濫用的第596/2014號(歐盟)條例而言,本材料不構成「投資建議」或「推薦或建議投資策略的資料」。  本材料中提及的特定稅收待遇取決於每個客戶的具體情況,且未來可能發生變化。

本材料的唯一目的是提供一般資料。  發送本材料中的資料並不構成認購或購買金融工具的要約或邀請,也不構成購買金融工具的建議或訂立協議的要約或要約承諾。  本材料中的資料以及所發送與本材料相關的所有其他資料或文件,不構成任何合同義務或其他義務的基礎,亦不得取代收件人向(法律、財務或稅務)顧問進行諮詢。

除非本材料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材料中提供的資料無意構成盧森堡或其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法律規定的披露文件、業績資料或公告。

英國:在英國,本文件僅提供給根據英國適用法律法規可合法獲得本文件的個人或實體(以下稱為「相關人士」)。因此,本文件僅向相關人士發送。  非相關人士不得根據本文件或其任何內容採取行動或依賴本文件或其任何內容。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資或投資活動僅面向相關人士提供,並且僅與該等相關人士開展。收到本文件的相關人士不得向任何非相關人士全部或部分分發、發表、複製或披露本文件。 

美國:本產品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人士出售或發售。

在香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分發,則適用以下條款:

新加坡銀行(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地址位於: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PO Box 4296, Dubai – UAE。

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DIFC)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杜拜酋長國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註冊的分行。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許可的持牌金融機構。本材料僅供參考之用,所載資料均為一般資料,並非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投資者類型、策略、投資需求或其他金融狀況而編製。因此,本文所載資料不構成財務建議,亦不擬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且不構成對收件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購買、出售或持有特定投資標的,或參與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議,在未事先獲得專業投資建議的情況下,收件人不應依賴或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採取行動。本材料僅旨在供符合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定義的被劃分為「專業客戶」標準的人士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給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也不得複製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阿聯酋境內: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杜拜酋長國的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註冊的分行。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許可的持牌金融機構。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聯酋中央銀行或證券和商品管理局許可的持牌金融機構,也不在阿聯酋杜拜金融中心以外的阿聯酋營業地點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本材料僅供參考之用,所載資料均為一般資料,並非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投資者類型、策略、投資需求或其他金融狀況而編製。因此,本文所載資料不構成財務建議,亦不擬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且不構成對收件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購買、出售或持有特定投資標的,或參與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議,在未事先獲得專業投資建議的情況下,收件人不應依賴或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採取行動。本材料僅旨在供符合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定義的被劃分為「專業客戶」標準的人士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給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也不得複製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