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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材料免责声明和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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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并未提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进行审阅、注册,亦未作为招股说明书、信息备忘录或概要声明呈交备案。
本材料本身并不构成、亦不应被解释为买卖任何投资产品或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约或招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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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隶属于华侨银行集团(就本文而言指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公司及关联公司)。本行、华侨银行集团及其各自董事和员工(统称为“相关人士”)可能或将来可能在本材料所述产品或发行人中拥有权益。该等权益包括执行该等产品的交易,以及向该等发行人提供经纪、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本行、华侨银行集团及其相关人士亦可能与该等产品的提供者存在关联,或从其收取佣金、费用或其他报酬。
本材料并非由研究分析师编制,其中所含信息本身并不旨在构成来自本行的独立、公正或客观的研究或建议,亦不应被视作此类内容。除非另有说明,任何提及研究报告或建议的内容均不代表该报告的全部内容,且本身不应被视为研究报告或建议。
本广告未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其他监管机构审核。
本行并非持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其员工及代表也并未注册为保险代理人。新加坡银行未获许可亦不会就任何保单提供意见或建议,也不会安排或销售任何保单。应您要求,本行可为您引荐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以购买保单。在向您引荐该等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时,本行不会就任何保单提供意见或建议,亦不会为您安排任何保单。本行可能会就您购买的保单收取佣金或费用。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保单均由第三方保险公司签发。
如本材料涉及要约,则仅可向以下人士提供:(i) 中国香港合资格私人银行客户及专业投资者(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ii) 新加坡合格投资者(定义见经修订或修改的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iii)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专业客户(定义见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以及 (iv) 英国专业客户(定义见《FCA规则》(即FCA手册中“业务行为规范”有关客户分类的规则))。任何其他人士不得依据本材料的内容采取行动。
其他披露事项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监管。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仅向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定义的专业客户提供。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就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仅限咨询和安排服务。 并不提供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服务的客户,若有意获取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服务,需向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获取该项服务。
如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和债券,则适用本条款:
分销方声明并同意,除非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市场规则构成“豁免要约”,否则其未曾且将不会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任何人士提供该产品。
迪拜金管局对与豁免要约相关的任何文件不承担审查或核实责任。
迪拜金管局并未批准该信息备忘录,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核实其中所载信息,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所发售产品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请确保您理解相关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备忘录或发售通函)的内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载的条款。如果您不理解相关发售文件及本文件所列条款的内容,应在决定是否投资前,根据自身需要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如本材料涉及基金,则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管局任何形式的监管或批准。迪拜金管局不负责审查或核实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管局并未批准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核实招股说明书中所载信息,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基金相关的份额可能流动性不足,且/或受到转售限制。潜在购买者应对该等份额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如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请注意,此发售仅面向专业客户,并不针对零售客户。
您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以下地址查验上述资料:
新加坡银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欧洲经济区
本材料仅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境内符合2014年5月15日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14/65/EU号指令 (MiFID II) 第4(1)(10)条或相关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相关实施条例所定义的“专业客户”分发,且仅面向该等人士。
在欧洲经济区内收到本材料的任何人士,将被视为已声明并同意其自身可被视为专业客户。任何该等接收方亦被视为已声明并同意,除专业客户或其他成员国(存在同等立法的国家)中投资者对其决策具备全权酌情决定权的人士外,并未代表欧洲经济区内其他任何人士接收本材料。本行及其关联公司将依赖上述声明和同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欧洲经济区内任何非专业客户人士均不应依据或依赖本材料或其任何内容采取行动。
投资金融市场存在资本亏损风险,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并谨慎评估该风险。投资价值可能波动,且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收回初始投资金额。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回报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经济因素以及法规或税法的变更。前瞻性陈述不应被视为对未来事件的保证或预测。投资者应做好可能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的准备。建议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寻求专业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研究。
中国香港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同时也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注册机构。金融产品及服务仅向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项下《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提供。
现金存款(存款期为5年或以下)符合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资格。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存款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双币种投资及其他投资产品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有关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dps.org.hk。
本材料并未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其内容亦未经任何香港监管机构审阅。因此:(i)股份/票据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材料形式发售或出售,除非发售或出售对象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其项下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或在其他情况下,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说明书”或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向公众要约;以及(ii)除非相关股份/票据已或将仅出售给香港境外人士,或仅出售给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项下《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否则任何人士均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与该等股份/票据相关的要约、广告或其他材料,如其对象为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可能被香港公众获取或阅读(根据香港证券法允许的情形除外)。
如本材料涉及衍生品,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有任何疑问,您应在必要时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税务和/或法律意见。
如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基金和ETF),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如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期权及其变体、掉期及其变体、累计期权及其变体、反向累计期权及其变体、远期),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如本材料涉及弥补亏损类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弥补亏损类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在您投资于任何弥补亏损类产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义)前,请阅读并确保您了解弥补亏损类产品,该等产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如本材料涉及大额存单,则适用本条款:
大额存单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本产品为涉及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果您对产品所涉风险有任何疑问,可向中介机构说明或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新加坡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牌并监管的银行。同时,本行亦是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项下的豁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以及2001年《财务顾问法》项下的豁免财务顾问。
根据法律规定,凡非银行储户所持新加坡元存款均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 (SDIC) 承保,每位储户在每家计划成员机构的受保金额上限为10万新加坡元。外币存款、双币种投资、结构性存款和其他投资产品均不受保。有关存款保险计划的更多信息,请访问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网站www.sdic.org.sg。
如果本材料涉及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则适用本条款:
本材料并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因此,本材料以及与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的要约或销售、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传阅或分发给新加坡人士,而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传阅或分发给新加坡人士,或直接或间接成为邀请新加坡人士认购或购买的对象,但以下人士除外:(i)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4条规定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经修订或修改的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和期货法》”)),(ii)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条向相关人士(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75(2)条),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A)条,并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规定的条件,以及2018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类别)条例第3条规定的条件(如适用)向任何人士,或 (iii)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并根据其条件的其他方式。
如果以下相关人士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则:
(a) 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的公司(并非《证券和期货法》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拥有;或
(b) 其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的信托(受托人并非合格投资者),且信托的每个受益人均为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
则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1)条)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提出要约收购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后六个月内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向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人士,或因《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A)条或第276(4)(c)(ii)条所述要约而向任何人士作出;
(2) 如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支付对价的;
(3) 如该转让是因法律实施进行;
(4) 如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6(7)条的规定进行;或
(5) 根据新加坡2018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及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条例》第37A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证券和期货法》授权或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则适用本条款:
集体投资计划根据经修订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和期货法》”)第286条获授权,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87条获认可。过往业绩及任何预测未必能代表基金未来或可能的表现。份额价值及其收益可能会上升或下跌。基金面临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在投资前阅读可从您的客户经理、基金经理或其分销商获取的招股说明书和产品概要(如适用)。
如果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已经或将在交易所上市,且所有或大部分投资者只能通过交易所买卖该份额,则投资者不能向该计划的管理人赎回该份额,或者投资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向计划管理人赎回该份额。份额上市并不保证份额拥有流动性市场。
如果本材料涉及在限制性计划下注册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则适用本条款:
作为本材料主题的集体投资计划份额的发售或邀请与根据经修订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和期货法》”)第286条授权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87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无关。该集体投资计划未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简称“新加坡金管局”)授权或认可,故而其份额不允许向零售公众发售。本材料及与发售或出售有关的已发布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并非《证券和期货法》中定义的招股说明书,因此《证券和期货法》项下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法定责任不适用,您应仔细考虑该投资是否适合您。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管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因此,本材料以及与份额的发售或出售、认购或购买邀请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传阅或分发给新加坡人士,而份额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给新加坡人士,或直接或间接成为邀请新加坡人士认购或购买的对象,但以下人士除外:(i)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4条规定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作出,(ii)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1)条向相关人士(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305(5)条)作出,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2)条,并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条规定的条件,以及2018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类别)条例》第3条规定的条件(如适用)向任何人士作出,或 (iii) 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并根据其条件的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以下相关人士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条认购或购买份额的:
(a) 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的公司(并非《证券和期货法》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拥有;或
(b) 其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的信托(受托人并非合格投资者),且信托的每个受益人均为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
则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1)条)或该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条项下的要约获得份额后的六个月内转让,除非:
(1) 向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人士,或因《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A)条或第305A(3)(c)(ii)条所述要约而向任何人士作出;
(2) 如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支付对价的;
(3) 如该转让是因法律实施进行;
(4) 如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A(5)条的规定进行;或
(5) 根据新加坡2005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条例》第36A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与传统存款不同,结构性存款具有投资成分,回报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您应该审慎考虑本产品是否适合您。
如本材料涉及双币种投资,则适用本条款:
本产品是双币种投资。双币种投资产品是一种衍生品或嵌入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双币种投资产品涉及一种货币期权,该期权赋予存款机构在到期时以基础货币或替代货币偿还本金的权利。本投资赚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该期权的溢价。
通过购买本双币种投资产品,您将赋予本产品发行人在未来某个日期以不同于您初始投资所用货币的替代货币向您偿还的权利,无论届时您是否希望以这种货币偿还。双币种投资产品会受到外汇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回报。外汇管制也可能适用于您的投资所关联的货币。与最初投资的基本金额相比,您的本金可能会遭受亏损。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您应该审慎考虑本产品是否适合您。
英国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 (BOSL UK) 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受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监管(注册编号:197700866R),性质为以股本限责的公众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并通过其英国分支机构 (BR027666) 在英国开展业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FRN编号:1038970)是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指定的代表机构。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权并受其监管。华侨银行伦敦分行获英国审慎监管局(机构编号:204687)授权,同时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及审慎监管局的有限监管。有关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受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的详细信息,可应要求提供。本材料仅供指定接收方使用。严禁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传播。如果您不是预期接收方,请立即通知本行并删除所有副本。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不提供法律、会计或税务咨询。如欲获取符合您特定状况的专业建议,请咨询独立专业人士。
本产品或服务仅面向具备专业客户资格的投资者提供,不面向零售客户。任何收到本材料的英国境内人士均被视为已声明并同意其符合专业客户资格。该等接收方亦声明并同意,除其具有全权酌情投资决策权的专业客户以外,其未代表英国境内的其他任何人士接收本材料。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将采信该等声明和同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非“专业客户”人士不得依赖本材料或其中任何内容,或据此采取行动。
投资金融市场存在资本亏损风险,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并谨慎评估该风险。投资价值可能波动,且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收回初始投资金额。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回报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经济因素以及法规或税法的变更。前瞻性陈述不应被视为对未来事件的保证或预测。投资者应做好可能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的准备。建议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寻求专业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研究。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并未对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特定投资或金融产品授以认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及其员工对于因使用本材料或依赖本材料内容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研究出版物免责声明和披露事项
本材料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码:197700866R)(“本行”)编制并由本行在新加坡分发。
本材料不提供单独定制的投资建议。本材料为一般性传阅而编制,仅供此用途。本材料的内容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或特殊需求。您应独立评估本材料的内容,并考虑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的适用性,同时考虑您自己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求。如果对本材料的内容或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的适用性有疑问,在承诺购买任何产品之前,您应向自己的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寻求独立的财务意见,同时考虑您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求。
本行对因使用或依赖本材料所载或由此衍生的任何信息,或因本材料遗漏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无论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概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
本材料本身并非也不应被解释为交易任何产品或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约或招揽。如果您有兴趣购买或销售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您应该直接联系您自己的持牌代表。
本材料不拟在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本行全权酌情指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分发、发布或供任何人士使用;若本行全权酌情认定,在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分发、发布或使用本材料将违反适用法律,或将使本行或其相关公司、相关人士、关联人士或关联公司(统称“关联方”)在当地面临任何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则本材料亦不拟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分发、发布或供任何人士使用。
本行及其关联方可能发布其他报告、分析或其他文件,表达与本材料内容不同的观点,并可能提供与本材料观点相反的其他建议或做出与本材料观点相反的投资决策,所有报告、分析和文件中表达的所有观点均可随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行及其关联方保留随时(包括在发表之前)根据本材料内容采取行动或使用本材料内容的权利。
本材料的作者可能已与本行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人士讨论过本材料中包含的信息或观点,并且作者或其他本行员工可能已经根据该等信息或观点采取行动(包括向本行其他客户传达该等信息或观点)。
本行、本行员工(包括作者在编制本材料时可能曾咨询的人士)及可能持有多头或空头头寸(包括可能与本资料中的观点不同或相反的持仓,或可能在本资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包括其衍生品)持有权益)的本行管理的全权委托账户,可能已按不再适用的价格及市况购入有关持仓,可能不时买卖有关产品,以及可能与您的权益不同或对您的利益有所不利。
利益冲突声明
本行是新加坡一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持牌银行。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同时也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注册机构,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本行、本行员工及本行新加坡办事处/中国香港办事处管理的全权委托账户可能持有本文件提及的任何投资产品(包括其衍生品)的多头或空头持仓,或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并可能不时处置任何该等投资产品。本行隶属于华侨银行集团(就本文而言指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及其子公司、相关公司及关联公司)。华侨银行集团、其相应董事和/或员工(统称“相关人士”)可能在本材料所述投资产品或发行人中拥有权益。该等权益包括进行相关投资产品交易,以及向该等发行人提供经纪、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华侨银行集团及其相关人士也可能与该等投资产品的提供商有关联,并从中收取费用。由于华侨银行的“中国墙”安排,华侨银行、本行、华侨银行投资研究私人有限公司、华侨银行证券私人有限公司或华侨银行集团的其他成员与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人士或实体之间可能存在本行及其分析师并不知情的利益冲突。
本行遵循集团政策(不时修订及更新),按照集团各实体的方式,管理或消除可能影响华侨银行集团任何研究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公正性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其他披露事项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如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和债券,则适用本条款:
分销方声明并同意,除非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市场规则构成“豁免要约”,否则其未曾且将不会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任何人士提供该产品。
迪拜金管局对与豁免要约相关的任何文件不承担审查或核实责任。
迪拜金管局并未批准该信息备忘录,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核实其中所载信息,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所发售产品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请确保您理解相关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备忘录或发售通函)的内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载的条款。如果您不理解相关发售文件及本文件所列条款的内容,应在决定是否投资前,根据自身需要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如本材料涉及基金,则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管局任何形式的监管或批准。迪拜金管局不负责审查或核实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管局并未批准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核实招股说明书中所载信息,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基金相关的份额可能流动性不足,且/或受到转售限制。潜在购买者应对该等份额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请注意,此发售仅面向专业客户,并不针对零售客户。
您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以下地址查验上述资料:
新加坡银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中国香港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同时也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注册机构。金融产品及服务仅向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项下《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提供。
本材料并未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其内容亦未经任何香港监管机构审阅。因此:(i) 投资产品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发售或出售,除非发售或出售对象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据此制定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或在其他情况下,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说明书”或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向公众要约;以及 (ii) 除非相关股份/票据已或将仅出售给香港境外人士,或仅出售给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项下《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否则任何人士均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与该等投资/产品相关的要约、广告或其他材料,如其对象为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可能被香港公众获取或阅读(根据香港证券法允许的情形除外)。
如本材料涉及衍生品,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有任何疑问,您应在必要时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税务和/或法律意见。
如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基金和ETF),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如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期权及其变体、掉期及其变体、累计期权及其变体、反向累计期权及其变体、远期),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如本材料涉及弥补亏损类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弥补亏损类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在您投资于任何弥补亏损类产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义)前,请阅读并确保您了解弥补亏损类产品,该等产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如本材料涉及大额存单,则适用本条款:
大额存单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如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本产品为涉及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果您对产品所涉风险有任何疑问,可向中介机构说明或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新加坡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牌并监管的银行。同时,本行亦是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项下的豁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以及2001年《财务顾问法》项下的豁免财务顾问。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承保。与传统存款不同,结构性存款具有投资成分,回报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您应该审慎考虑本产品是否适合您。
如本材料涉及双币种投资,则适用本条款:
本产品是双币种投资。双币种投资产品是一种衍生品或嵌入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双币种投资产品涉及一种货币期权,该期权赋予存款机构在到期时以基础货币或替代货币偿还本金的权利。本投资赚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该期权的溢价。
通过购买本双币种投资产品,您将赋予本产品发行人在未来某个日期以不同于您初始投资所用货币的替代货币向您偿还的权利,无论届时您是否希望以这种货币偿还。双币种投资产品会受到外汇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回报。外汇管制也可能适用于您的投资所关联的货币。与最初投资的基本金额相比,您的本金可能会遭受亏损。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需要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您应该审慎考虑本产品是否适合您。
英国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 (BOSL UK) 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受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监管(注册编号:197700866R),性质为以股本限责的公众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并通过其英国分支机构 (BR027666) 在英国开展业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FRN编号:1038970)是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指定的代表机构。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权并受其监管。华侨银行伦敦分行获英国审慎监管局(机构编号:204687)授权,同时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及审慎监管局的有限监管。有关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伦敦分行受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的详细信息,可应要求提供。本材料仅供指定接收方使用。严禁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传播。如果您不是预期接收方,请立即通知本行并删除所有副本。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不提供法律、会计或税务咨询。如欲获取符合您特定状况的专业建议,请咨询独立专业人士。
本产品或服务仅面向具备专业客户资格的投资者提供,不面向零售客户。任何收到本材料的英国境内人士均被视为已声明并同意其符合专业客户资格。该等接收方亦声明并同意,除其具有全权酌情投资决策权的专业客户以外,其未代表英国境内的其他任何人士接收本材料。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将采信该等声明和同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非“专业客户”人士不得依赖本材料或其中任何内容,或据此采取行动。
投资金融市场存在资本亏损风险,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并谨慎评估该风险。投资价值可能波动,且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收回初始投资金额。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回报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经济因素以及法规或税法的变更。前瞻性陈述不应被视为对未来事件的保证或预测。投资者应做好可能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的准备。建议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前,寻求专业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研究。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并未对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特定投资或金融产品授以认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英国分行及其员工对于因使用本材料或依赖本材料内容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跨境免责声明和披露事项
澳大利亚: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i)就其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ASIC)类别指令CO 03/1102(在《ASIC公司法(废止和过渡性)第2016/396号下继续有效)向作为批发客户的澳大利亚人士提供的所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按照《2001年公司法》(联邦法案)豁免遵守须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的规定,以及(ii)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与澳大利亚法律不同的新加坡法律监管。
巴林: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本行”)并未持有在巴林从事任何受监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受巴林中央银行监管的任何业务)所需的任何许可、注册或批准,也不声称在巴林从事或有意从事任何该等业务。本行向巴林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务仅在巴林境外以离岸方式提供,该等服务或因巴林居民的“反向询价”而提供,或本行受聘在巴林境外提供该等服务。作为在巴林境外提供该等服务的一部分,本行可能会不时向相关居民提供提及金融产品的文件和资料(例如,与在巴林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资咨询服务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该等文件或资料中的任何内容概不拟被解释为或构成提供该等金融产品,或认购或购买该等金融产品的要约或邀请。
本网站所载任何信息或报告,均不得被解释为或视为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任何投资产品的要约或招揽;且无意向未获授权或未注册分销该等投资产品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传播投资产品相关信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的任何人士分发或供其使用。
鉴于www.bankofsingapore.com网站可在世界各地访问,您有责任遵守您所在居住国和/或使用服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将承担因未能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要求而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后果。
文莱:本文件未送交且未获得文莱达鲁萨兰国2013年《证券市场法令》和2006年《银行法令》下指定的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央银行的许可或批准;也未在公司注册处、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处或文莱达鲁萨兰国财政部登记。本文件中提及的产品未经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法律的登记、许可或批准。产品的任何发售、承诺、销售和分配均应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外进行。
开曼群岛:本文件所载信息仅提供给接收方。本文件中发售的某些产品尚未且不会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登记。本文件中发售或出售的任何产品均不构成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法规下的证券公开发售或分销。本文件不拟在开曼群岛或向开曼群岛传阅或分发,但以下情况除外:a)向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法规允许传阅或分发本文件或豁免有关要求的开曼群岛境内的人士传阅或分发,或b)通过获开曼群岛相关监管机构正式许可或授权的人士在开曼群岛境内分发本文件,且仅在其许可或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文件仅供参考之用,所载信息均为一般信息,对任何特定投资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针对性,本文中的信息不构成财务建议,也不旨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或诱导任何人购买、出售、认购或承销任何特定证券或参与任何特定的交易策略。接收方不得分发本文件中的信息。
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同时也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注册机构,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
本文件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本行”)编制,仅供参考之用,仅供指定接收方内部或个人使用,并不拟提供给接收方以外的人士。本文件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本文件本身并非买卖任何投资产品或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约或招揽,其本身也不构成对任何投资产品的意见或建议。其并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求。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文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予以发布、传阅、复制或分发给任何其他人士。 本文件不拟在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本行全权酌情指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分发、发布或供任何人士使用;若本行全权酌情认定,在该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分发、发布或使用本材料将违反适用法律,或将使本行或其相关公司、相关人士、关联人士和/或关联公司(统称“关联方”)在当地面临任何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则本材料亦不拟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分发、发布或供任何人士使用。
印尼:
证券公开发售
依据本文件进行的该项投资产品的发售并未根据《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注册,且不拟构成《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细则项下的公开证券发售。因此,本投资产品不得以构成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的证券公开发售的任何方式,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或向印度尼西亚公民(无论其居住或处于何处)、实体或居民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
债务证券发售
根据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法》和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第30/POJK.04/2019号,本文件中的投资产品不得以印尼语或向任何印度尼西亚公民(无论其居住或处于何处)、实体或居民分销。本文件中的投资产品尚未且不会向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或备案。
日本:本通讯及其所载信息并非针对、也不拟分发给日本境内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或供其使用,如果分发或使用本通讯将违反日本法律或法规。本文件所含信息仅供一般参考。其并未考虑您的具体投资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特殊需求。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或投资产品的要约、要约邀请、推荐或招揽。您确认,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投资建议、财务建议或任何性质的建议。
纳闽: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在纳闽从事任何受监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马来西亚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和马来西亚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及证券法》项下的任何受监管业务)所需的任何许可、注册或批准,也不声称在纳闽从事或有意从事任何该等业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向纳闽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务仅在纳闽境外以离岸方式提供,该等服务或因纳闽居民的“反向询价”而提供,或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受聘在纳闽境外提供该等服务。作为在纳闽境外提供该等服务的一部分,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可能会不时向相关居民提供提及资本市场产品的文件和资料(例如,与在纳闽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资咨询服务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该等文件或资料中的任何内容概不拟被解释为或构成提供该等资本市场产品,或认购或购买该等资本市场产品的要约或邀请。
马来西亚: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在马来西亚从事受监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马来西亚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项下的受监管业务)所需的任何许可、注册或批准,也不声称在马来西亚从事或有意从事任何该等业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向马来西亚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务仅在马来西亚境外在离岸基础上提供,这要么是对马来西亚居民进行“反向调查”的结果,要么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受聘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该等服务。作为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该等服务的一部分,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可能会不时向相关居民提供提及资本市场产品的文件和资料(例如,与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资咨询服务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该等文件或资料中的任何内容概不拟被解释为或构成提供该等资本市场产品,或认购或购买该等资本市场产品的要约或邀请。
缅甸: 本文件及其所载信息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提供,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在缅甸从事《金融机构法》(第20/2016号法律)项下受监管活动所需的许可或注册,也无意在缅甸从事任何受监管活动。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仅在离岸基础上提供。与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商谈或订立合约前,您应确保您已经并将继续全面遵守缅甸的所有适用法律。
阿曼:本文件不构成《阿曼商业公司法》(第18/2019号皇家法令)、《阿曼银行法》(第114/2000号皇家法令)或《阿曼资本市场法》(第46/2022号皇家法令)和《资本市场法实施条例》(第1/2009号部长决定)所规定的在阿曼苏丹国对投资、证券或金融服务的公开要约,也不构成在阿曼苏丹国对非阿曼投资产品、证券或金融服务及产品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招揽。本文件为严格保密文件。本文件仅提供给有限数量的资深投资者,以供其决定是否在阿曼苏丹国境外根据本文件规定的条款和限制,对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本文件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给原始接收方以外的任何人。此外,本文件无意促使在阿曼苏丹国境内或根据阿曼苏丹国法律签订任何合同。阿曼金融服务管理局和阿曼中央银行对本文件所载声明和信息的准确性或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产品的表现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人士因依赖本文件所载声明或信息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及其任何联营公司或关联公司(合称“新加坡银行集团”)均未在阿曼苏丹国注册商业机构、商业代表处或任何性质的常设机构(“境内商业机构”)。具体而言,新加坡银行集团的任何成员均未获得阿曼中央银行有关在阿曼提供银行服务的许可或受其监管,亦未获得阿曼资本市场管理局有关在阿曼苏丹国提供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的许可或受其监管,且新加坡银行集团的任何成员均未通过境内商业机构提供任何该等受监管且可获许可的服务。
卡塔尔金融中心:本文件系应卡塔尔国(包括卡塔尔金融中心)特定接收方(即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主动要求向其独家提供,且仅供该接收方个人使用。
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无意构成、不应被视为构成且不应被认定为构成在卡塔尔国(包括卡塔尔金融中心)进行基金份额的任何发售或出售,或对该基金进行境内营销或推广,或试图以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卡塔尔国(包括卡塔尔金融中心)开展业务,除非该等行为符合卡塔尔国(包括卡塔尔金融中心)管辖基金份额发行、发售与出售的相关适用法律。
本文件及相关基金未经卡塔尔中央银行、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或卡塔尔国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审查、审议、批准、注册或许可。
针对新加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的追索可能受到限制或困难重重,且可能须在卡塔尔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
本材料中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硬拷贝形式)。接收方若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范围,在卡塔尔国(包括卡塔尔金融中心)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本文件,均属未经授权之举,相关责任由该接收方自行承担。
沙特阿拉伯:本行并未从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或沙特阿拉伯王国任何其他政府机构获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内开展银行业务所需的授权或许可,本行从未声称也并未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内从事银行业务。
韩国:本文件不构成买卖本文件提及的金融产品的要约、招揽或投资广告。
泰国:本文件未曾也无需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因此,除适用法律法规另行允许的情形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泰国境内向公众或任何公众成员传阅或分发本文件以及与产品和服务的发售或出售、认购或购买邀请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泰国境内向公众或任何公众成员发售或出售产品和服务,或使其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及其任何泰国境外关联公司均无意招揽您投资或认购产品和服务。
菲律宾:本文件所含信息无意构成菲律宾《证券条例守则》项下的证券公开发售。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有一家分行,该分行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监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其不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地区提供银行或金融服务,也不持有提供该等服务的许可。本材料仅供参考之用,所载信息均为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策略、投资需求或其他金融状况而编制。因此,本文件的资料不是金融意见或金融推介,也无意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本文件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买卖任何金融工具或参与任何交易策略的要约或招揽。本资料仅适用于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符合“被视为专业客户”标准的人士,任何其他人士不得查阅、接收、获取或依赖本材料作出任何行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本文件所载信息仅提供给接收方。本文件中发售的某些产品尚未且不会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证券和商品管理局登记。本文件中发售或出售的任何产品均不构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适用法律法规下的证券公开发售或分销。本文件不拟在阿联酋境内或向阿联酋传阅或分发,但以下情况除外:a)向阿联酋适用法律法规允许传阅或分发本文件或豁免有关要求的阿联酋境内的人士传阅或分发,或b)通过获阿联酋相关监管机构正式许可或授权的人士在阿联酋境内分发本文件,且仅在其许可或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文件仅供参考之用,所载信息均为一般信息,对任何特定投资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针对性,本文中的信息不构成财务意见,不旨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也不是对接收方买卖或持有任何特定投资或参与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议。接收方不得分发本文件中的信息。
卢森堡:本行并未从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或欧洲经济区(“EEA”)其他监管机构获得在卢森堡或欧洲经济区开展银行业务所需的授权或许可,本行从未声称也并未在卢森堡或欧洲经济区内从事银行业务。在欧洲经济区内,金融服务由本行的子公司BOS Wealth Management Europe S.A.(“BOSWME”)开展,BOSWME是获CSSF授权的投资公司。
仅当材料明确提及其符合2014年5月15日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14/65/EU号指令(MiFID II)或相关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相关实施条例(视乎材料中提及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适用法律)关于营销材料的规定时,该材料方可提供给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境内的人士(仅限于如上所述的专业客户)。
就2014年4月16日关于市场滥用的第596/2014号(欧盟)条例而言,本材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推荐或建议投资策略的信息”。本材料中提及的特定税收待遇取决于每个客户的具体情况,且未来可能发生变化。
本材料的唯一目的是提供一般信息。发送本材料中的信息并不构成认购或购买金融工具的要约或邀请,也不构成购买金融工具的建议或订立协议的要约或要约承诺。本材料中的信息以及发送的与本材料相关的所有其他信息或文件,不构成任何合同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基础,亦不得取代接收方向(法律、财务或税务)顾问进行咨询。
除非本材料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材料中提供的信息无意构成卢森堡或其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披露文件、业绩信息或公告。
英国:在英国,本文件仅提供给根据英国适用法律法规可合法获得本文件的个人或实体(以下称为“相关人士”)。因此,本文件仅向相关人士发送。非相关人员不得根据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采取行动或依赖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仅面向相关人士提供,并且仅与该等相关人士开展。收到本文件的相关人士不得向任何非相关人士全部或部分分发、发表、复制或披露本文件。
美国:本产品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出售或发售。
在香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本材料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分发,则适用以下条款:
新加坡银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地址位于: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PO Box 4296, Dubai – UAE。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的分行。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本材料仅供参考之用,所载信息均为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策略、投资需求或其他金融状况而编制。因此,本文所载信息不构成财务建议,亦不拟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且不构成对接收方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购买、出售或持有特定投资标的,或参与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议,在未事先获得专业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接收方不应依赖或根据本文件中的信息采取行动。本材料仅旨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定义的被划分为“专业客户”标准的人士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给原始接收方以外的任何人士,也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阿联酋境内: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的分行。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联酋中央银行或证券和商品管理局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也不在阿联酋迪拜金融中心以外的阿联酋营业地点提供银行或金融服务。本材料仅供参考之用,所载信息均为一般信息,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策略、投资需求或其他金融状况而编制。因此,本文所载信息不构成财务建议,亦不拟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且不构成对接收方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购买、出售或持有特定投资标的,或参与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议,在未事先获得专业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接收方不应依赖或根据本文件中的信息采取行动。本材料仅旨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定义的被划分为“专业客户”标准的人士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给原始接收方以外的任何人士,也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